*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和侨眷。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五条 对准予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给予妥善安置:
(一)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负责联系推荐安排工作,有关单位应优先录(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