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外地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向施工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报验证、登记后,方可在本市城区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必须绿地,不得闲置。
  凡具备条件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进行垂直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城区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为:
  (一)城区绿化规划中设置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组织建设;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在建设总投资中安排绿化建设费;
  (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单位管理的责任地段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绿化规划,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或者非营利性的公共绿地。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绿地,享受与国家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在配套费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园林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城区绿化管理责任的分工为: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分工管理的责任地段绿化,由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