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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城区中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七)城市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3%。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会审或者会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定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文件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春季完成绿化施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其他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第十四条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主干道绿化带及两侧绿地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雕塑、园林小品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由具有城市绿化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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