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没有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文件,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县、乡道路建设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耕造林;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
(三)未经批准开挖池塘、采矿、采油、采石;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人个,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预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其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倍预缴;
二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5倍预缴;
三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倍预缴。
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或者酌情部分退还。
占用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的,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5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