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交换登记手续,除持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提供有关证件:
  (一)直管公房之间、不同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交换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使用权证件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同单位自管房交换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的证明文件;
  (三)共有房地产交换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公房使用权与私房所有权、使用权交换的,应当持房屋使用权证书、私房所有权证书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五)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五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新的房屋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原租赁合同。
  房地产交换,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专职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