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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邮电通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1996年3月18日以粤府〔1996〕2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省邮电部门负责对申请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网检测通知书,厂家或用户持检测通知书到邮电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受产品抽样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通信终端设备,由省邮电部门发给进网试用许可证,试用期满后,报邮电部核发进网许可证。”
  2.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其伪造、涂改或转让的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无效,并视同未取得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由邮电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止中继线服务、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其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删去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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