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
 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