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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11月21日以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分别修改为: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消除,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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