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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
 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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