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5月12日以粤府〔1989〕61号文发布)的第
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之一者,给予取缔经营、没收爆炸物品,可并处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