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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5月12日以粤府〔1989〕61号文发布)的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之一者,给予取缔经营、没收爆炸物品,可并处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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