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不相适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省政府1989年4月10日以粤府〔1989〕48号文发布)的第
三十三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劳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