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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2000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88年7月8日以粤府〔1988〕112号文发布)的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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