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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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