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现居住地已解决住房的(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均可)。
3.在现居住地,没有刑事犯罪纪录的;1997年6月底前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
二、外迁人口入户性质问题。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外迁人口入户户口可按城镇居民户口或农业人口处理。对接受地目前土地资源人均少于1亩水旱地的地方或外迁户现居住在墟镇、城镇及从事二三产业的,按城镇居民户口入户,其余按农业人口入户(代耕外迁户提出需要办理居民户口的,可按居民户口办理)。
三、外迁户购买耕地问题。
接受地(安置地)目前有耕地或荒坡地资源(人均不少于水旱地1亩或以上),应支持外迁户购买部分耕地(含宅基地),以稳定外迁户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出路,外迁户人均购买多少耕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购买耕地(含宅基地)补偿费标准及经费来源,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本着“帮扶、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迁出地审批程序。
(一)由迁出地市(县、区)政府对符合外迁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省电力局移民办和省扶贫办。
(二)由省电力局移民办审核确认新丰江水库移民“两缺”人员身份;省扶贫办审核确认粤北石灰岩地区异地安置的“两缺”人口身份。并将外迁人口名册,通知迁入地市县人民政府,并抄送迁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粮食部门。
(三)迁出地公安部门根据省电力局移民办或省扶贫办确认的名单和迁入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准予迁入的函,按户口迁移的规定程序,为外迁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迁入地审批程序。
(一)对拟迁入本地的“两缺”人口,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定。由现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初审,经市(县、区)公安局复核,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核确认符合迁入条件者,应及时批准在居住地入户并函告迁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户口迁移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入地免收城市增容费和粮食风险基金。
七、各有关市要指定领导专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公安部门是外迁人口入户的主管部门,省电力局移民办、省扶贫办及有关市移民办、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办(或扶贫办)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迁人口的户口迁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