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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六)管理全市的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等工作;
  (七)调处部门、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查处重大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九)复议水行政案件;
  (十)负责河道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区、县级市水电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
  不设水电局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实施水政监察。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水力发电的规划,由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航运、城市供水、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市、区、县级市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与综合规划相协调,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地表水资源为主,地下水资源只是局部地区的用水补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必须建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水位等有关资料,并应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地面下沉。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改善缺水地区的供水条件,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和航运的需要。
  第十二条 在下列范围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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