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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跨市的河流、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平价;
  (三)编制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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