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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五条 在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责任,负责治理。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和流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系水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安排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的使用,查处水体污染事故。
  第七条 流域内市、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或水系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内水系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第八条 省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农林管理部门负责农业环境和森林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
  工业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本系统的建设项目,监督所属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
  城建、市政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水水源保护以及供水设施、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港务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船舶的排污和毒品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装运,检验船舶防污设备,监视港区水域,查处港区违章排污事故。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港区内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陆域运输、贮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系水体。
  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水系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项目布局。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计划、经济、财税等部门应贯彻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各项优惠政策,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合理开发矿业,严格控制重污染型企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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