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发布日期:2002年5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东江水系水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 对水系的水质要求,执行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本省《DB44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责任,并督促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系水体达到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