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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九条 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第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四)其他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不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九)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私营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利润分配方法、产品销售方式、产品或劳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从事除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项目的经营,可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其合法经营行为与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受同等法律保护,其出具的合法票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享有投资权。可以依法以企业的资产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办企业,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依法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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