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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6年6月27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聘、受雇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办理参加各项保险。
  第六条 私营企业对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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