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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制定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0日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牲畜,是指活的猪、牛、羊;肉品是指屠宰牲畜的鲜胴体与脏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
  第四条 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六条 广州市城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大型屠宰厂负责屠宰,其余地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镇屠宰厂(场)负责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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