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
(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7日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和《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台、港、澳以及外国企业常驻珠海代表机构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条 违反《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或者《
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领取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