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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失效]

  (三)熟悉本市交通线路、地理位置。
  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雇请驾驶员的,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章确认。
  第十六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必须持有珠海市《暂住证》,并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和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

第四章 出租业务

  第十八条 出租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第十九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末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出租车被租用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租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有权拒付超过标准的费用。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
  (二)里程计价;
  (三)时间计价;
  (四)夜间加价;
  (五)长途加价;
  以上租费,以出租车里程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载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或者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驾驶员不给付车票的,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第五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建、规划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区的适当位置确定设立出租车专用候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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