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失效]

  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期限按照当时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执行;合同未规定期限的,使用期限为50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小汽车营运条件的企业;
  (二)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8周岁的居民。
  营运牌照不得擅自转让。
  营运牌照在持有人实际营运2年后可以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条件之一。
  营运牌照拍卖、转让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管理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

  第十条 出租车的外观颜色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三种。市区内的出租车为红色,珠海机场专用出租车为黄色,其他区域内的出租车为蓝色。
  红色出租车营运范围不受区域限制,黄色和蓝色出租车只限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区间营运。
  第十一条 新投入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车。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安装有效里程计价器、车顶灯、无线通讯设备和空车标志灯。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出租车位置上印刷出租车所在公司名称,标明出租车驾驶员姓名、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更新车辆,不得将应予报废的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第十四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里程计价器或者无线通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车牌号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持有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