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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7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小汽车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乘客按里程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
  出租车实行颜色、车顶灯、里程计价器、无线通讯设备、客运发票、承包合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的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支付租费及规费。

第二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

  第七条 从事小汽车出租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营运牌照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八条 营运牌照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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