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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规定(97修正)[失效]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
  第八条 电子游戏机室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放。
  第九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音像必须健康有益。严禁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音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第十条 电子游戏机室改变名称、经营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均须向批准其开业的文化行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安全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开办有奖电子游戏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开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再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加倍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不得开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有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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