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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监督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二)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
  (五)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他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七条 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饮用水源的新污染。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条 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厂投产前的水质进行审查,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饮用水源污染。
  第十五条 农林部门应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推广生物防治虫害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饮用水源污染。保护、扩大水源林和其他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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