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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拆迁侨房,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原地就近调换的原则进行调换。
  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以上方式由业主选择。
  拆迁侨房附属物及宅基地,不作产权调换,按其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业主。地上设施按残值作价补偿。
  拆迁占用华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先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0日内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计价补偿业主,再由房屋所有人向拆迁人交还该宅基地补偿款。
  第二十九条 拆迁侨房,业主要求调换产权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拆迁住宅侨房,以与原住宅建筑面积相等的新建住宅房屋补偿业主;住宅侨房为平房的,以相当于原建筑面积120%的新建住宅房屋补偿业主。
  拆迁非住宅侨房,对底层的商业用房,以相当于原建筑面积60%的新建底层商业用房和相当于原建筑面积40%的新建住宅房屋补偿业主;对底层的生产用房,以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新建非住宅房屋(其中40%为底层,60%为其他楼层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业主;对其余的,以相同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新建非住宅房屋补偿业主,业主同意的,可补偿为住宅房屋。
  拆迁底层同一间结构,部分作为商业用房,部分作为住宅使用的侨房,商业用房部分补以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底层商业用房,住宅部分补以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  
  经租、代管前作为商业用房,经租、代管后改为住宅使用的侨房的拆迁,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补偿。
  从区位好的地段易地调换到区位差的地段,应适当增加补偿面积。增加补偿的面积不得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20%。
  第三十条 已发还产权并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业主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获得拆迁补偿:
  (一)按侨房占地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
  (二)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50%计价补偿;
  (三)按侨房建筑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但业主须按新建房屋的基本工程成本价向拆迁人补交房价款。
  拆迁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华侨自管私房,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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