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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擅自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的;
  (三)私搭乱建棚屋、在房屋公共使用部位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破坏绿化、污染小区环境、制造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违反住宅小区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以上拒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牧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合格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修缮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改变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用途的;
  (四)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
  物业管理公司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未经物业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管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房管部门暂停办理该开发建设单位所开发建设的物业的房产权证:
  (一)未按规定提供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住宅小区管理专用房屋、商业用房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属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物业,应当逐步依照本条例实施管理。
  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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