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和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无视职工安全、健康及违章指挥的单位负责人,职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图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通知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当根据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审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凡未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审查的生产建设性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在确认符合国家标准,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签章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必须同时引进或者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有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