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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
  (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向第一责任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人员;
  (三)参与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评估,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四)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并协助现场抢救,参与事故调查;
  (六)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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