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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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