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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2日)修改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征地协议必须经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户主或其代表过半数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征地协议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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