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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修改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 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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