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建筑条例

  (五)违反建筑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