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建筑条例

第八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发布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 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