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举办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管理部门的综合性学校,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六)举办工人技术等级、特种作业工种资格性培训,以及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分别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审批。
省属驻穗单位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七)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教育或联合办学的,分别由省、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均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或与本市单位、个人联合办学的,由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属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本条中关于“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对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办学或与本市单位、个人联合办学的审核和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办的学校,由审批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印章的规格和使用,应按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报经办学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并接受工商、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注:本条中关于“办学批准部门对学校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内容的审核同意”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