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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1997)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全面、准确、依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 广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广州市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广州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现代化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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