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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典当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三)向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报请审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四)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承当人的经营范围是承当典当物;断当时,承当人有权处分典当物。
  承当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吸纳存款、信用贷款等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条 自然人作为出当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当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证明文件。
  出当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持有出当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代理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第三章 典当物

  第十一条 典当物必须是出当人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共有财产的典当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国有资产的典当应当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典当物断当后需要办理变更产权手续的,应当事先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典当物:
  (一)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
  (二)权益有争议的物品;
  (三)非法取得的物品;
  (四)房地产等不动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承当人应当对典当物的合法性进行查询,可以要求出当人提交其拥有所有权的证明。
  承当人发现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典当

  第十四条 典当时,承当人与出当人应当就典当物的估价和典当金数额、利息、典当期限等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当票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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