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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1996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查处赌博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查获的财物、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同时废止。
  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四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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