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