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8)29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