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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8)29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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