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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由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或专业所属部门和单位提出,按报批权限报市、区人事局批准后安排相应的部门和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授课,一般优先安排给提出课程的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授课。其它的继续教育形式如技术讲座、学术交流等,视需要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结束后,学习内容和学时由授课单位或继续教育基地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考核成绩由市考试指导中心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在证书上所登记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年度审核验证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审验内容为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总数、公修课程和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成绩。审核验证实行分级负责制,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持证人所属市或区人事局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审核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三条 从1998年8月1日起,凡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二是通过由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程的考核;三是通过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拨出专款用作继续教育的专项经费。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事业单位还可在预算外收入和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由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份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内容、学时、拟开办日期等)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和各归口管理单位汇总,按隶属关系报送市、区人事局,作为安排继续教育课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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