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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中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287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有关的公修课程、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及对口的专业技术更新知识课程。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学习要求。经批准在脱产学习期间,与在职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待遇;经批准外派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所需学费、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完成学习任务,用学到的知识和技术为本单位服务;双方可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合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在同一资历期内,除参加本专业的更新知识课程外,还应参加公修课程及计算机知识应用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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