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深府(1998)7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治乱减负“切一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部署,市减负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治乱清费减负大检查,对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对清理出的46项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对这次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对照检查,凡是项目名称相似、内容相同的收费都应取消,并同时公布废止相关的文件。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变换名目、手法继续收费。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51号令的规定,对乱收费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5日起执行。
附:
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46项)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林业部门 绿化保证金
口岸部门 口岸旅检费
酒类专卖部门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证金
公安部门 暂住户口管理费
机场通行证费
建筑设计防火设施审核手续费
停车场(汽车保管站)管理费
防伪少年儿童证、非劳务暂住卡的摄像费
出港出国表格费
临时户口管理费
灯光夜市管理费
城管部门 张贴标语押金
园林绿化监管费
绿化赔偿费
绿化占地费
运输部门 营运汽车准许证工本费
营运汽车登记证工本费
营运汽车变更准许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