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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分流安置能力,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并优先接收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大龄下岗职工。30岁以下(含30岁)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进入社会,实行双向选择。达到内退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超出上述规定的税收减免期,仍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可由各市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所得税中酌情返还。
  (三)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工龄等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的职工,可由本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愿意自谋职业的,正式退休前,企业可以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费补助,待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五)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证明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也可申请3至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六)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与劳务输出。下岗职工参与劳务输出到外地谋职的,可保留原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在他们返回后,原企业或再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上岗。失业人员凭《城镇失业人员证》可直接参与劳务输出。凡参与劳务输出的,在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后,可计算工龄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他们返回本地后,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推荐其就业。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录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七)鼓励国有企业内部挖潜安置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利用闲置厂房兴办第三产业而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按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可暂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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