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10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直属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日前已翻印给你们,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我省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城市)要按照“财政、社会保险、企业各出一点”的原则,尽快建立再就业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各试点城市财政在预算支出内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按粤府〔1996〕8号、42号文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省政府和各试点城市政府规定的再就业基金其他来源。再就业基金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确保专款专用。再就业基金由劳动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其中可安排部分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扶持有组织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生产自救项目。具体用途、比例、使用条件等在基金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各试点城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为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劳动部门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并根据需要认真规划,指导行业、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企业也可把再就业工作赋予原有的劳动服务机构,并为其创造工作条件。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是托管本行业、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产自救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兼并企业或原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解除托管关系时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可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三、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