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地方出资为主的航道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与市、县政府协商确定省、地出资比例,市、县政府按省核定的比例和计划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建设资金汇付项目建设单位后,省的建设资金才予以安排。
(六)积极争取中央及“世行”对我省航道建设项目的支持,以增加航道建设的投入。
(七)航道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省政府必要时将委托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航道规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一)改变按所有制划分干支流收费的办法,建立征收统管制度。具体方案由省航道局专题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航道部门及其所属的航道规费征稽机构,要加强对在我省沿海和内河航道上航行、施工、作业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或浮动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缴交航道规费情况的稽查。违反航道规费缴费规定的,由航道部门责令其补交欠缴的航道规费及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严格执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道〔1996〕第221号),保证我省航养费征收标准从1996年9月1日起,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每月按运费收入8%的国家规定标准计征。
航养费的使用管理,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道部门结合航道疏浚采挖河砂外销香港、澳门,由省外经贸委协调解决切块出口配额,并从优实行代理制。
(三)省计委及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时,应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进大出企业沿江沿河建厂,以充分利用水运资源。
六、加强管理,依法治航
(一)对全省航道实行干支合一,省与地方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航道的管理、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共同确定挖砂区域和作业方式,到地矿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对未经航道部门批准,已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的单位和个人,需重新报航道部门审批,否则,均按违法处理。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由地级市以上的航道部门责令其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在通航河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按规定报航道部门对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批。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要求省投入的资金不予下拨。未经航道部门审批修建的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均为违章建筑,航道部门可依《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