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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快航道建设步伐促进我省航运事业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五”期间对518公里航道进行整治,工程投资概算约20亿元。“九五”期间的航道建设任务完成以后,要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建设,改善山区航道通航条件,至2010年,建成与我省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以西江主航道为主干,珠江三角洲航道网为重点,以及与综合运输网络相协调的航道体系。
  此外,“九五”期间,省有关部门要配合抓好中央安排的广州、湛江深水港出海航道和深圳市安排的铜鼓出海航道建设,还要重视港口基础设施和航运船队的建设,以促进我省航运事业的发展。
  二、工程管理
  (一)议案范围内航道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省航道局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二)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航道局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报省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三)省航道局根据航道建设总目标和工程进度,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航道工程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计委批准,批准后由省计委报省政府备案。省航道局严格按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航道建设项目严格按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一)议案范围内航道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根据航道建设的进度,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计委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统一安排下达。航道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可跨年度使用。省航道局要设立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九五”期间用于航道建设的资金,应以1995年安排用于交通方面的50%为基数,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增长。在每一年度第一个季度内安排,并划拨入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三)“九五”期间在省公路建设规费中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航道建设的资金,应在每一年度分季度平均划拨入航道建设资金专户。
  (四)省航运建设基金每年用于航道建设的投资,不得少于总额的50%。
  (五)航道建设开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落实不少于航道建设总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
  1.以省出资为主的航道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经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航道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岸线、码头、运输量以及受益情况提出地方出资比例,经协商确定后,地方出资部分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市、县政府按计划直接汇付项目建设单位。市、县政府不按比例和计划汇付航道建设资金的,由省计委、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在拨付给该市、县其他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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