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
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
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离休、退休享受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为市财政一级拨款单位,其财务开支按深圳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年度预算表送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投资由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经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每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协办报送财务报表。